本报讯(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)近日,莱阳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。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审理期间,债务人与配偶离婚并签订了《离婚协议书》,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。债权人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,法院会支持吗?
在与某建设公司合作过程中,钱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债务,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。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:钱某应偿还某建设公司款项100万元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钱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,某建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,但未能执行到全部款项。
此后,某建设公司得知,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,钱某为逃避债务,与妻子汪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,并签订了《离婚协议书》,其中约定:“双方共有机动车辆归女方所有;双方婚后购买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;女方持有某公司40%股份,归女方所有……”某建设公司认为,钱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当,影响了公司债权的实现,遂再次起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钱某与汪某签订的《离婚协议书》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钱某与汪某签订《离婚协议书》时,正值某建设公司与钱某债务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期间,虽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经法院判决确认,但该债权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极大。钱某与汪某为逃避将来债务的履行,在《离婚协议书》中约定财产归属女方,导致钱某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。法院依法判决:撤销钱某与汪某《离婚协议书》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约定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。